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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婚后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专家:受赠房产不属夫妻共有

发表于2013-03-04

随着房价不断攀升,现代婚姻的价值观也开始扭曲,尤其自2011年《婚姻法》发布最新司法解释之后,夫妻婚前婚后财产如何定义,一旦离婚房产该如何分割等问题,日渐成为许多家庭矛盾升级的牵绊。而《婚姻法》中最引人关注的,便是婚后获赠的房屋,如果只登记在赠与人(出资人)单方子女名下,只视作夫妻某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无需进行财产分割。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发表于2013-03-04

一方父母赠与,两人离婚要分?近日,家住鱼峰区的赵先生致电居柳州咨询,婚后由单方父母赠与的房产,离婚时是否应当视同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据他透露,7年前,他与余女士结婚,考虑到婚后的生活问题,他向其父母提出借款购房。而后,其父母在2008年以一次性付款的形式,在鱼峰区某楼盘购买了一套三居室,并登记在赵先生名下。购房后,赵先生父母曾不止一次当着赵先生夫妻俩的面说,这套房子是赠与赵先生作为结婚彩礼,不需要还钱,余女士便一直不好要求赵先生在房产证上为己添名。好景不长,去年,余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对该套房产进行产权分割。余女士表示,该房是婚后认购,两人也长期在此生活,分摊物业管理及日常生活支出,该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需依法分割。但赵先生认为,此房由他父母单方全额出资认购,并只登记在他一人名下,是父母对他个人的赠与行为,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应进行分割。

发表于2013-03-04

婚后受赠房产,不属夫妻共有

对于赵先生夫妻俩的财产分割问题,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定中认为,余女士提出的诉讼不符合《婚姻法》中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定,难以得到支持。

李定中表示,在2011年最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李定中说道,做此规定,是为了充分尊重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私有财产的自由处分权,避免一些居心叵测的人为骗取他人财产而进行的假结婚行为。“如果离婚时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一概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违背赵先生父母的买房初衷,侵害了老人的利益。所以,赵先生父母出钱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赵先生名下,后期还没有添入余女士名字的,只能视为老人对赵先生个人的赠与行为,只属于赵先生一方的个人财产,余女士不能分得该房产。”

发表于2013-03-04

全新解释,“以房绑人”效力减弱不过李定中还表示,具体情况还需具体分析,他曾经接到过一个案件,一对年轻男女还未登记结婚就买了套20万的房子,房产便由男方交纳首付,女方家庭只支付了5万多元的装修费用,但由于是在双方恋爱关系存续期间认购,而且男方还在登记产权时加入了女方的名字,所以当二人分手后,女方分割财产的要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按《物权法》规定,涉案房屋登记在原、被告名下,属于恋爱双方共同存有。现双方已解除恋爱关系,涉案房屋已丧失共有基础,应准予分割。”

发表于2013-03-04

对于上述案件,李定中介绍,女方获得分割权缘于其已经加名,不过鉴于男女双方事前未对房屋份额进行约定,且女方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按揭凭证,应视作由男方出资认购。最终,在综合评估房屋的市场价值后,女方获得了该房25%的产权,不过也需按相同比例,承担该房剩余贷款。

李定中表示,眼下,随着《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出台,过去单方面“以房绑人”的效力正日渐削弱,房屋产权仍以登记为准,这是出于保护第三人利益而定,而在夫妻、恋爱双方之间,房屋登记不再是房产最终归属以及补偿款多少的唯一标准,法庭还将视房产最初的具体支付情况来酌情定夺

发表于2013-03-04

小知识离婚后房产分割条例一、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二、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一方的财产;三、夫妻双方婚后一次性出资,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的,属夫妻共有财产;四、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五、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均等分割;六、父母参与出资并取得房产证书后离婚的,视为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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