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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硕担保提醒春节期间预防保证金欺诈

发表于2013-01-31

中硕担保提醒春节期间预防保证金欺诈
有学者认为,经济合同中的合同应当只是指经济合同,但笔者认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不应该只局限于经济合同,“虽然合同诈骗罪之‘合同’渊源上为经济合同,但立法渊源不应影响刑法的目的解释。换言之,只要除利用经济合同外,还可能有利用其他‘合同’进行诈骗且足以扰乱市场秩序,而在刑法上将之解释为合同诈骗罪又具有‘可预测性’的,这些可利用的合同原则上都属于合同诈骗之‘合同’”,这也符合罪刑法定原则。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实施之后,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均已废止,民事法律中已无“经济合同” 的概念,同样,在合同诈骗中的“合同”随着立法的逐渐完善,也不应再局限于经济合同。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从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性质来看,合同诈骗罪之“合同”体现的应是进行市场交易的一种法律行为,否则不会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要能够体现市场经济关系的,与这种社会经济关系无关的各种“合同”、“协议”,如婚姻、收养、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在该“合同”之列,行政法中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国际法中的国家合同也都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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