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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这小伙儿买房被结婚!只因“对象”错误,称呼不对罚款1万!

发表于2015-08-05

家住大厂回族自治县南位镇的赵邱成,在固安县城一小区看好了一套房,并和小区房屋开发商签订了买房合同。但因首付比例出现纠纷,双方诉诸法庭。目前,这起因买房首付比例引起的官司,已由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结案,法院判决开发商返还购房人赵邱成3万元定金。

 

案件回放:

 

赵邱成在固安工作,他交往了一个女朋友。女方带着个女儿,但小赵并不在意。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两人计划买套房。

 

今年4月份,小赵多次带女友和女儿到某小区售楼处看房。楼盘销售员知道他们是“对象”关系,实际上,小赵也是这样介绍自己女友的。可是“对象”既可以是确定恋爱关系的男女朋友,也可以是未婚夫(妻),更可以是配偶。由于女儿的存在,销售员误把小赵他们当做了夫妻,于是销售员按照银行政策为他们制订了一个贷款买房的方案。小赵和女友同意了这个方案,并交了4万元定金。还于当日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认购协议书》,约定了首付和每月按揭。随后完成报备手续后,办理银行贷款。

 

几天后,售楼员给赵邱成打电话,要他带着结婚证、户口本、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到售楼处办理按揭贷款事宜。小赵一听傻了眼,自己不够法定婚龄,不能登记结婚。开发商提示赵邱成,如果是未婚买房,首付款须大幅度提高,贷款利率也要浮动。算来算去,赵邱成与女友无力付款,两人商量退房,可开发商不同意,双方已经在《房屋认购协议书》中约定了,如果因为买房人的原因不能达成交易,定金不退。小赵不干了,他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定金,开发商不允,于是赵邱成将开放商告上了法庭。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案由应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而非定金合同纠纷。在双方签订购房协议时,开发商工作人员误将赵邱成与其女友当成夫妻,使赵邱成在不符合首付款优惠条件下与其签订了购房协议,让其交纳首付款。双方签订协议时,对赵邱成结婚与否具有重大误解,开发商有过错。因此,一审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认定,该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并让开发商返还赵邱成定金4万元。但开发商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接案后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双方因定金条款是否生效以及法律后果如何承担产生的纠纷,因此案由仍以定金合同纠纷为妥。本案一审判决认定开发商存在过错,赵邱成有权撤销合同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两者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赵邱成行使撤销权的主张成立与否,应当以合同是否与其真实意思相违背、以及其误解是否对合同的主要内容构成重大误解作为判断依据。赵邱成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协议以交易涉案房屋为核心内容,首付比例虽然直接关系到赵邱成的履行难易程度,但并非颠覆性影响。赵邱成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予以适当容忍,以增加首付金额等方式,力争实现买受涉案房屋的交易目的。

 

法院最终判定,开发商返还赵邱成定金3万元。

 



 


发表于2015-08-05

这哥们儿是不是傻呀!

发表于2015-08-05

现在的开发商  一切都是以挣钱为目的,其他的什么也不管!

发表于2015-08-05

拜托大哥,一个带孩子的妇女你还要为她买房  关键是你还没有到法定年龄,你是想要闹哪样?!

发表于2015-08-05

法官提醒:生活中,不正规的俗称与俚语,易混淆概念,产生歧义,在重大交易行为上一定要注意。因为一个“对象”的称呼,产生了1万元的损失,值得大家引以为戒。


发表于201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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