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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发生事件:廊坊尚都公管项目供货欠款不还。 项目名称:尚都公管 项目地址:廊坊市解放路与和平路交口。 开发商:廊坊昶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建筑商:连云港建设有限公司。 相关人员: 薛春雨(身份证号:232700197604056318)手机:13102466666项目部总经理 葛子明(身份证号:230708197706290016)手机:15127681111项目部公关经理兼财务 张凤春(身份证号:232301197303230612)手机:13463165678/13231630000项目现场经理 刘宝来(无)采购员0316-2690058 李华山(无)收料员13613161611 刘志远(无)项目部工作人员13931608819/0316-6831555 供货商经张凤春联系曾与薛春雨签订钢材买卖合同,供货商业务员曾经与项目经理张凤春到昶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开发商认价。签定日期为2010年4月6日。送货日期及发生金额为: 2010年4月7日金额1060202.58元,吨位215.729T; 2010年4月8日金额1113292.42, 吨位227.767吨; 2010年4月9日金额2061854.98元,吨位412.809吨; 2010年4月11日金额475155.75元,吨位:97.014吨; 2010年5月9日金额531702.89元, 吨位125.257吨; 2010年6月8日金额2278345.68元,吨位:544.748吨 供货商与薛春雨签定的合同吨位为954吨。即2010年4月7日至2010年4月11日的送货量。付款人为葛子明。之后没欠合同也没给要货申请单薛春雨也没联系,直接经张凤春与供货商联系定货,因都是现金付款所以也没签定合同,2010年5月9日送货金额也按期给付。2010年6月8日送货金额为2278345.68当日葛子明与张凤春说因资金困难过两天这钱就给,只给了货款50万元。余下1778345.68一直未付,直至2010年9月16日(因一直未签合同)供应商要钱无果于葛子明签定还款协议书。(葛子明曾声称不签次协议就算了,你爱找谁要钱找谁去)供应商实在没办法,只能与之签定次协议。 协议内容: 甲方:葛子明 乙方:供货商 一、乙方从甲方处拉走型号为圆10的钢筋90吨,每顿折价为4300元,共计387000元。 二、甲方一次付给乙方现金690000元。 三、甲方将宝马X5一辆以700000元价格转让给乙方,并承担一切过户手续办理费用。车号为:津HVS001。 乙方曾口头上说这车是2008年的(经过后期核实次车为2004年的。车架号为5UXFA13554LU42604,车主为薛春雨。) 执行前两条后因甲方与口述不符,乙方将甲方上诉至法院。法院冻结甲方银行资金235000元,2011年2月22日开庭经调解70万元降至63万元甲方同意分批还款。 履行办法:被告葛子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给付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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