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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浅谈如何防止商品房开发商欺骗客户,欺骗后怎么办?

发表于2014-03-06

   随着城市的迅速发展,现在的房地产开发越来越活跃,如何有效防止的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人民群众应当注意的问题。
   首先,必须与开发商签定规范购有效的购房合同。在购买予售商品地,要审查开发商是否齐备相关证照,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在实践中,开发商在具备上述证照时,却有意与客户签订无效购房合同。
   表现形式是双方签有合同,客户捺了手印,开发商销售代表签字,然后各执一份,客户手中捏有合同后以为大事完毕,殊不知,这种合同是无效的,究其原因,开发商作为法人,在合同上应当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并且要加盖法人的公章,该合同方能生效,否则是无效的合同。
   客户在签订合同时最好多咨询一下律师,约束开发商之恶意作为。开发商如此恶意,其目的为以后的违约埋下了伏笔,众所周知,商品房的预售与现房销售价格相差甚远,追求最大利润是开发商的最终目的,笔者曾经在购买商铺时遇到类似的问题,事后欲打官司而不能,所约定的定金以及违约责任皆化为乌有。
   其次,签订了有效的购房合同,但约定的违约责任过低,往往是违约方承担购房款的10%的违约金,开发商多半以格式化的条款形式写入合同,客户认为过低,但为了购房,无奈之下迫于接受,开发商目的也是为以后的违约埋下伏笔,随着房地产的不断,开发商恶意违约,只承担购房款的10%的违约金,严重损害了客户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为此,开发商恶意违约的话,客户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该司法解释充分保护了客户的利益。
   在商品房的预售及现房购买,客户应当多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尽量避免发生纠纷,防止开发商唯利是图,恶意违约。纠纷产生时也不应迷惘,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发表于2014-03-06
胖得好,您好!您所发的帖子“浅谈如何防止商品房开发商欺骗客户,欺骗后怎么办?”已被设置为精华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发表于2014-03-06

是不是应该用这种方法对付黑心开发商??确实应该留个后手,要不然太亏了

发表于2014-03-06

TM的K2

发表于2014-03-06

现在说什么都晚了啊

发表于2014-03-06

还有考虑虱子城的嘛?赶紧倾听下大家的心声吧

发表于2014-03-06

虱子城是不是一直没有说法啊?

发表于2014-03-06

这种事情没法说,估计法律手段也解决不了,要不然就不会闹的这么大了

发表于2014-03-06

买房的时候一定要看好了合同,别只听销售忽悠

发表于2014-03-06

多闹心啊,既然买了房了,还得忍气吞声,以后怎么在这个小区生活?看见什么都尼玛想给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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