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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我国室内污染的装修现状及其法律原因分析

发表于2014-03-13

室内装修污染概念

环境法所研究的环境是以人类为对象的环境——人类环境,它指的是以人类为、为主体的外部,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物质因素的综合体。根据人类的视野或人类活动所及的空间范围,可以把人类环境分为许多层次,如居住环境、生活环境、地面环境、地质环境、区域环境、地球环境、大气环境、水环境、宇宙环境等;根据人类环境的国界性,可分为国内环境、国际环境、区际环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可见,无论从理论上还是立法中,我们都可以认为室内环境属于环境法上的“环境”范畴,我们完全可以采用环境法中的相关理论及原则来研究室内环境的污染问题,而室内装修污染则是室内环境问题中最为明显且最为紧要的一个问题。

要想清晰的厘清室内装修污染,我们首先要明确室内装修的概念。目前无论是建筑建材行业还是学术界都对室内装修缺乏统一的认识。根据《汉语大词典》的解释,装修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在房屋中安装门窗厨壁等设备;二是指在建房工程上进行内部修饰,包括抹面、安装门窗等。” [1]我们日常所称的装修即为第二层含义。虽然我国的立法对“装修”这个概念也有所规定,但几部法律的定义并不一致。 [2]结合学术界和立法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对室内装修比较全面和科学的论述应当为:室内装修,主要着重于工程技术、施工工艺和构造做法等方面,是指土建施工完成之后,对室内各个界面、门窗、隔断等最终的装饰、修饰工程。相较于室内设计与室内装演,室内装修有最终完成的含义。

室内装修污染是新出现的环境污染,简单来说,室内装修污染就是指因装修行为对室内环境所产生的污染。它是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室内空间进行装修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的污染,主要是由于人们在室内装修过程中采用不合格装修材料以及不合理的设计造成的。

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一种观点认为:“室内装修污染是指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健康的氧、甲醛、苯、氨和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的现象。” [3]但是,这一定义仅将室内装修污染局限于空气污染,而忽略了其他的污染现象,不利于保证人们享有绿色的室内环境。众所周知,对室内空间环境进行装修,可以带来多种环境问题,比如: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建材会对室内空气质量产生影响;装修过程中会产生各种粉尘、废弃物和噪声污染,这些都会严重影响到人们的生活。但是,一般研究室内装修污染的文献只是把目光放在室内空气质量上,而略了其他方面,笔者认为这是不够全面的。因此,笔者在此探讨的室内装修污染是一种广义的污染,是指在居所、场所、公共场所等全封闭或半封闭的室内环境中,因为装修行为而产生的有害人体健康气体,以及其他超过环境自净能力的物质和能量进入室内环境后,对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现象。

(二)室内装修污染的分类

依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对室内装修污染作不同的分类,且每种分类有着不同的法律意义及现实意义。

1、依照污染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空气污染、噪声污染、各种废弃物污染以及视觉污染和设计污染 [4]。这一分类有助于人们对室内装修活动可能造成的污染进行分门别类的控制,对不同表现形式的污染采用相对应的控制防范措施。例如:控制空气污染,可以从规范环保建材入手;控制噪声污染,可以要求装修人员严格遵守施工时间的要求,或采取防噪声的其他措施;控制视觉污染和设计污染,可以请专业的室内装修设计公司来设计。

2、依照污染物种类可以分为甲醛污染、苯污染、氨气污染、氡污染、铅污染。这些污染物主要是针对室内空气污染而言,这些物质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它们混合在空气中,通过呼吸道进入人体,对人体产生各种不良影响。据称,氡、苯、甲醛、氨、三氯乙烯这些室内空气污染物会导致人体35.7%的呼吸道疾病,22%的慢性肺病和15%的气管炎、支气管炎和肺癌,它导致的是多系统、多器官、多组织、多细胞、多基因的损害。因此,为避免室内装修污染的侵害,在选购装修材料时应避免使用含有有害物质的材料,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绿色建材。

3、依照室内装修污染发生的场合可以分为居所污染、场所污染及公共场所污染。由于居所具有很大的私密性,属于个人的隐私空间;而场所以及纯公共场所,比如商场、娱乐场所等又具有很强的开放性,因此,在不同的场合其污染防范措施应当不同,比如,相较于私密性较强的居室空间环境而言公共空间就应当与其采用不同的防范措施。

二、我国室内装修污染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大家对舒适高雅的室内环境的追逐越来越明显。于是,随之而来的对住房、商场、写字间等室内空间进行高档装修的浪潮接踵而至。但是,在进行室内装修的同时,污染问题也随之凸现出来,严重的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并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越来越多的装修污染问题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有39.7%的公众表示对“装修涂料安全”最不放心,与上年调查相比,大幅上升了19.7% [5]。

(一)室内环境质量不断恶化,室内装修污染严重。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在追求大房子的同时也在追逐高档豪华的装饰装修,而居室豪华装修后产生的室内空气污染正成为一个隐性杀手。

据“中国质量万里行家居空气污染调查”活动显示,包括北京在内的全国大部分城市室内环境情况都不容乐观。以北京市为例,在随机挑选的21个检测家庭中,95%%甲醛超标,最多的超标6.1倍,平均超标1.43倍;33%%苯超标,最多的超标24.8倍,平均超标3.48倍。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室内环境监测工作委员会主任宋广生指出,甲醛和苯污染是造成室内污染的主要原因。

然而,绝不仅仅是甲醛和苯才是室内装修污染的元凶。装修所带来的污染源种类繁多,包括各种有害气体、粉尘、细菌、放射性石材、光与噪声等。这些污染物无疑会对人体产生极大的危害,例如甲醛,就是确定无疑的致癌物质。苯及其同系物,也是人们身边的“恶魔”,可以引起血小板和白血球的减少、贫血及出血倾向。2000年初春就发生了室内苯浓度超标,而在一夜之间杀死主人的恶性事件。 [6]室内装修所用的花岗石、水泥、陶瓷制品等可以产生具有放射性的氛,它的衰变会破坏呼吸道周边的细胞,产生肺癌。其他的污染物也会不同程度的对人身产生各种危害。在一个相对密闭的环境中存在种类如此繁多的污染源,各种污染相互交错,使得损害后果的发生呈现出综合性特征,致使室内装修污染程度严重。

(二)室内装修污染严重影响人体健康,是对儿童健康影响巨大

中国标准化协会和中国儿童卫生保健疾病防治指导的调查显示:全国每年因装修污染引发呼吸道感染而死亡的儿童高达210万,因环境质量导致的白血病、呼吸道疾病、血液性疾病、胎死、畸形儿、皮肤病等疾病的发病率比上年平均增长2%以上。 我国每年新增白血病患者4万-5万人,约50%是儿童。据某家儿童医院血液科统计,接诊的白血病患儿中,90%家庭在半年之内曾经装修过。由于室内环境的恶化,我国的肺癌发病率更以每年 26.9%的惊人速度迅猛递增 … …装修污染已经严重的侵害了人体健康甚至危及人类生命安全,更为严重的是,装修污染对于儿童的健康影响巨大,是目前已经出现的装修污染致使胎儿畸形、流产,更将严重的影响到人类的生存和繁衍。目前,装修污染已被列入对公众危害最大的五种环境因素之一。

(三)室内装修污染诉讼呈升温态势,越来越多的受害者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效果却不尽如人意。

装修污染致使不少消费者深受其害,发生了很多纠纷。近年来,许多消费者将装修公司、家具建材供应商、房地产商等告上法庭,进行索赔,出现了很多具有社会影响的案例。中国消费者协会在2004年总结了最近几年来我国发生的室内环境污染十大典型案例, [7]在这十大典型案例中,除了首例家具污染室内环境案和北京现代城氨气污染案外,全部是由于室内装修活动引起的。这些案件大多以消费者获胜而终结,可以说是室内装修污染赔偿的里程碑,鼓舞了更多的消费者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但是,现有法律规定存在的许多难题与空白使得目前已有的解决机制并不能彻底根治之个顽疾。虽然我国己经制定出一系列的法规和政策,也颁布了较为严格的环境标准,但是因装修污染而导致的诉讼却是越来越多。这表明我国室内装修活动的各个环节都存在着很多漏洞,凸现出立法与管理断层的问题。同时,从救济的结果看也很不尽人意。由于我国缺乏统一的环境污染赔偿法,更缺乏对室内装修污染进行专门规定的法律法规,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大多依据《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既无法体现该法律责任的特殊性,又使得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具体的赔偿标准与依据。

三、我国室内装修污染频发的法律原因分析

面对日益严重的室内装修污染给人体造成的巨大危害,我们不得不探求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之所在。虽然我国己经制定出一系列的法规和政策,也颁布了较为严格的环境标准来规范该领域。但是,因装修污染而导致的诉讼却是越来越多,而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出现的法律上的尴尬和无力不得不让我们思索这一问题背后深层次的法律原因。

(一)不完善的立法体系导致我国缺乏全面的法律保障体系来应对室内装修污染带来的侵害。

1、规制室内装修污染的国家立法极少,且缺乏可操作性,使得事前预防不到位,事后救济缺乏法律依据。目前国家立法中与室内装修污染相关的有《民法通则》、《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环境保护法》,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大多使用这些规定来处理室内装修污染案件,至于能够适用到《环境保护法》来处理室内装修案件则是凤毛麟角。但是,以上提及的这些法律规范对于室内装修污染受害者的权利认定仅仅从消费者的角度或者一般民事权利人的角度认定,认为他们作为消费者或一般民事权利人享有接受合格的商品和服务的权利、享有人身和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同时也享有请求救济、获得赔偿等程序性权利。这些规范的一个显著不足就是没有从防治、预防的角度对室内装修污染行为进行规定,也没有考虑到室内装修污染作为一种特殊的环境侵权所应适用的特殊程序之规定。

2、地方立法匮乏也是造成室内装修污染泛滥而得不到有效控制的原因之一。国家立法中没有专门关于室内装修污染的规定,这就需要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地方性的规范来针对性的规制这种现象。然而,由于室内装修污染本身是一种较新的社会现象,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同时,由于各地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也导致了室内装修污染问题具有突出的地域性。目前主要是上海、北京、深圳等经济发达城市对室内装修污染问题进行了规制,而其他地方相关立法却呈现空白,无法解决当地发生的装修污染问题。同时,已经制定的这些地方立法也只是对室内装修活动中的某一个或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也不能起到全面防治的作用。 [8]

3、现有立法分散,其中又多为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效力位阶较低,适用范围有限,无法有效的规制目前严重的室内装修污染行为。从我国现有的规范装修行业、建材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法律来看,大多是建设部、卫生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制定并颁布的,位阶较低,适用的范围极为有限,司法实践中采纳起来障碍比较大。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适用法律时自由度比较大,类似案例可以适用此法,也可以适用彼法,而不同的法律适用导致了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严重的影响了法律的性和严肃性,也无法有效的惩戒污染者。

(二)防治室内装修污染法律制度的缺失也导致目前室内装修污染频发而得不到有效控制。

由于室内装修污染是近几年来才出现的现象,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对其予以规制,因此现有的法律制度并不健全,甚至可以称之为缺失。目前,我国对室内装修的控制大多是通过环境标准制度进行。我们目前即使不考虑这些标准的科学性与严格性,仅就环境标准而言,它也仅仅是提供了判别是否装修污染的依据,却并没有对防治污染进行规定,也没有明确造成污染后应该如何处理。换言之,即使我国目前存在室内装修环境标准制度,也缺乏对行为模式及法律责任、法律救济的规定。由于行为模式相关制度的缺失,致使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没有规则可以遵守,即使存在一些规范涉及到此领域,也由于种种原因导致行为人缺乏行为模式的规范和引导。例如:建设部颁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虽然较为明确的设置了对室内环境质量、装修材料标准、法律责任等方面规范,但是该办法本身效力等级较低,再加之宣传、执行都没有到位,社会及行业监督力度不够等原因,使得许多消费者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不很了解,该法中设置的法律制度也无法有效的发挥其作用。总之,由于整个法律制度中仅存在环境标准制度而缺乏行为模式制度以及法律责任制度,一方面造成行为人行为时无法可依,另一方面行为人造成侵害后果后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依据,因此无法达到对室内装修污染行为进行有效控制并威慑装修侵权发生的效果。

(三)室内装修污染诉讼救济机制不畅也是造成目前污染严重的原因之一。

目前,有关室内装修污染的案例层出不穷,而通过诉讼救济无疑是一条重要的救济途径。从目前此类案件的审理结果来看,大多是装修单位对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这无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装修公司起到威慑作用,但是这种救济并不能很好的保护受害者。主要缺陷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目前已有判决判定的物质损害赔偿过低。在装修污染案件中,虽然法院大多判决装修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由于判决承担的损害赔偿过低,根本无法有效的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例如,在江苏省首例装修污染案中,原告因房屋装修污染不到40岁就身患绝症,无法从事较重的体力劳动,只能靠药物维持生命,每个月的医疗费用就需2000多元,还要支付租房费用以及出生不久的孩子的抚养费。但是,在原告诉请38万元赔偿款的情形下,法院最终只判决被告承担5.9万元,还不到请求数额的一个零头。这种赔偿,不仅对受害者起不到救济作用,对装修公司而言也只是一个小数目,无法阻止其继续使用劣质材料的行为。

2、缺乏精神损害赔偿内容。室内环境污染不仅给受害者的人身和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失,也带来了精神上的极大痛苦。这种痛苦虽然是用金钱无法衡量的,但是金钱的赔偿也许是最能弥补痛苦的方法。遗憾的是,在我国,室内装修污染的受害者却很少能够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即使能够判决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数额也很低,这种低数额能对受害者的精神究竟起到何种程度的抚慰作用我们不得而知,更何况那些得不到赔偿的受害者!

3、室内环境污染认定技术性、专业性强,实践中很难认定。由于确定室内空间是否存在污染源以及污染源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是一个专门化、技术化的问题,需要专业的鉴定制度。但在实际的监测中,各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往往是不同的。而且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是否指定鉴定和指定哪个鉴定机构由审理案件的法院决定,一般指定的是各级环保监测站。虽然环保监测站具有良好的监测技术,但是由于污染物的浓度、含量会随着时间、温度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其获得的数据往往并不具有时效性 [9],这必然会导致监测数据的证据效力,影响对室内装修污染的认定,甚至会影响环境诉讼案件立案的可能性。

综合以上分析,在人们越来越注重室内装修的同时,我们绝不能轻视室内装修污染带给我们的巨大危害,不仅从生活中的各个细节进行防范,更要从专业的角度保障我们免受污染的侵害,这就要求我们重视室内装修污染防治立法,从法律的角度予以规范各种可能造成室内装修污染的行为,设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和行为规范,使得人们在生活中有法可依,同时对权益受损失的主体给予最大可能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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