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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排号购房,开发商有权收“金”吗?

发表于2013-11-11

   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前,购房者必须按照开发商的要求预缴一定的购房金,否则就没有排号购房的资格。目前,收取金这一现象比较普遍,越是好楼盘,金越高。那么开发商是否有权收取金?发生消费纠纷后,消费者能否要求返还金?

案例1.收了金 开发商不诚信

2011年7月,西安市民沈某欲认购一套期房。售楼人员告诉他,买房要先交3万元金参加排号,否则就可能选不上房。7月20日,沈某与开发商签订了“排号协议书”,并于8月21日交纳了3万元金。协议约定,沈某拥有优先购买资格,且房款优惠1万元。当沈某选房的时候,其看好的小户型住房已经没有了。8月29日,沈某根据约定向开发商提出申请,要求开发商退还金,开发商称还要等15天之后才能返还。因对开发商的拖延行为不满,沈某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返还3万元金及利息160元。

西安市莲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笔款项应从被告同意退款之日(8月29日)起算,而不是从交款日期(8月21日)起算;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给沈某金3万元及利息66.35元。

案例2.市民放弃买房 开发商不退还金

2010年3月,贵阳市的陈先生结婚时,打算购买第二套住房,他在一楼盘看中了一套120平方米的商品房,约定“首付两成,余下的款项到银行办理商业贷款”,并交了1万元金。5月初,陈先生应邀前去签合同交首付时,却被告知国家调整了贷款政策,二套房首付得交50%,利率也上浮了10%。陈先生表示,按照这个变化,除交易税费外,首付起码得交27万元,远远超过了他的支付能力。

衡量再三,陈先生只好放弃买房计划。但当他向开发商提出退回金时,却遭拒绝。开发商表示,认购书已经明确约定,不管购房结果如何,如遇不可抗因素,金一律不予退还。陈先生认为此事不合理,不是他本人不愿买房,而是约定后的政策导致购买能力发生了变化。事后,经消协调解,开发商将陈先生的金退还。

主持人:本报记者 陈霞

嘉宾: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文杰

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齐

主持人:什么是金?它与定金有何区别?

周文杰:金就是购房者买房诚意的体现。在交纳金后,购房者可以获得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并在房价上享受一定程度的优惠。等到楼盘正式开盘销售时,交纳金的购房者再以“优先”的顺序选房,选中房屋后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购房者没有选中理想的房屋,开发商将把金如数退还给购房者。

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钱款,以保证合同的履行,是作为债权担保而存在的。在买卖合同中,只要约定了定金条款,如果违约都要承担与定金数额相等的损失。换句话说,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即丧失定金的权,定金归收取定金的一方。如果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则应双倍返还定金。这种以定金方式确保合同履行的方法称为定金罚则。在商品房销售中,定金罚则同样适用。但开发企业应在取得房屋合法的销售证件后,才能收取买房人的定金。

李齐:金不具备法律属性,也不具备担保、惩罚性质。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钱款。按照法律规定,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开发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双方有协议约定为“定金”,则可按照合同所约定执行。金与定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购房者不愿购房的情况下,开发商没有权利扣留购房者的金。

主持人:开发商是否有权利收取金?

周文杰:房产商收取金,没有法律依据,它与法律意义上的违约金、定金都不同。购房者交的金往往买的是一个优先排队或者抽签的机会,如果获得机会可以抵扣房款。交付金的行为本身,体现了开发商的绝对强势。政府在这个过程中应该进行必要的,保护购房者的利益。按照法律,任何非金融机构都不能吸收公众资金,因此开发商如果大量收取金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资,政府可以出台相关规定予以规范。另外,金作为一种营销手段,容易导致哄抬房价。

李齐:国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收取购房金,是目前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房屋的过程中普遍采用的一种营销手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向购房人收取购房金,属违规行为。开发商收取的金少则数千元,多则数万元,收取时间主要集中在两个阶段,一是楼盘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二是在与消费者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前。一般开发商都承诺,只要交纳金,便可享有优先选房权和享受一定购房折扣等优惠。事实上,开发商收取购房违约金很容易造成民事纠纷。消费者一旦对选中的房屋不满意或相中别的楼盘想退房时,开发商就会以其违约为名而扣留购房金。因此,不管开发商收取金的行为是发生在取得预售证之前还是之后,都在无形中单方面增加了消费者的购房风险,开发商则可以获得因大量占用金而带来的巨大利益。

主持人:开发商如果以各种理由延迟返还金,消费者能否提起诉讼?

李齐:当消费者提出解除合同时,开发商即负有返还义务,否则将构成违约。但金的返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双方“排号协议书”中已经明确约定了返还金的具体时间,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裁定;如果合同未约定,消费者可与开发商协商解除合同的同时,主张返还金,开发商拒不返还或者延迟返还的,消费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返还金并支付利息。其次,开发商如何支付利息,现行法律亦无明确规定。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应当本着公平原则,参照相近的法律规定综合判定。

主持人:虽然商品房的优惠条件很吸引人,但其背后是否存在着很多购房者意想不到的风险呢?

李齐:某些楼盘为了吸引更多人前来“”,甚至承诺会有3个至5个百分点的折扣。其实,这些优惠中有不少是虚幻的。因为在“”阶段,开发商一般不会公布销售价格,如果“”的人数超过预期,开发商将以各种理由提价,如此一来,之前所谓的优惠无疑变成“空中楼阁”。比如,有的开发商在“”协议上约定,购房者将来由于个人原因不再购房的,则金不予退还,或者直接将金转为定金。按照法律规定,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开发商不履行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显然,如果双方协议约定将金转为定金,则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不能退款。因此,消费者在接到开发商要求签订“”协议的信息时,必须认真对待其中的每个条款,搞清楚其中的法律性质及可能带来的后果,慎重签订相关合同。

周文杰:房地产开发周期长、风险大,如果开发商卷款跑路,“”者就会变成诈骗受害者,再讨回金就难了。为此,消费者交纳金时,一定要仔细查看楼盘尤其是开发商的专业资质,看其是否获得相关机关颁发的预售许可证。面对热销场面,消费者应从实际需求出发,理性判断,科学选择适合自己的商品房。

发表于2013-11-11

原来是没有权利收的啊?

发表于2013-11-11
引用:别逼嗤在2013-11-11 09:27:04写道:
2楼

原来是没有权利收的啊?

 开发商太可恶了,乱收费

发表于2013-11-11
引用:别逼嗤在2013-11-11 09:27:04写道:
2楼

原来是没有权利收的啊?

引用:但愿一梦不醒在2013-11-11 09:27:33写道:
3楼

 开发商太可恶了,乱收费

 这不是简单的乱收费问题了,而是非法集资

发表于2013-11-11

这种行为需要严重制裁!!

发表于2013-11-11
引用:吃不够睡不烦在2013-11-11 09:29:00写道:
5楼

这种行为需要严重制裁!!

 罚他们钱

发表于2013-11-11
引用:吃不够睡不烦在2013-11-11 09:29:00写道:
5楼

这种行为需要严重制裁!!

引用:搜房网友(过客)在2013-11-11 09:29:25写道:
6楼

 罚他们钱

 必须的,可劲罚

发表于2013-11-11

金可以交,但必须要退

发表于2013-11-11
引用:牙签虽小作用巨大在2013-11-11 09:31:27写道:
8楼

认筹金可以交,但必须要退

一般定金很难退回

发表于2013-11-11

诉讼费谁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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